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85號聲請人 羅立晴 即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完結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前選任 林張月妹 為清算人,並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01號准予備查,嗣經106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予以解任。是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0日就任為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重新選任之清算人,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向稅務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致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6年度司字第3號解任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7年6月20日完結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雖聲請人陳有分期繳納稅款須2年等語,然法人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對聲請清算完結展期得定適宜期間,是聲請人倘未能上開期間了結清算事務者,於期間屆至前應另再向本院聲請展期,於此併以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