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3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依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或轉帳證明),並說明已於何時毀諾。
⒉提出與私人「萬速通」有借貸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約定利率、聲請人是否已開始清償借款。
⒊說明債權人清冊所列「萬泰銀行」、「寶華(星辰)銀行」、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之債權是否已清償,若債權確實存在應提出債權存在證明文件,若該等債權有發生債權轉讓之情形,亦應陳報債權受讓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並更新債權人清冊。
⒋聲請人97年1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薪資收入請勿提轉帳資料代替)。另說明待業期間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 莊明麗 、父親 張錦清 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債權人)清償貸款之
數額及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⒎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交通罰單、手機費、保險費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有無其他如人壽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及投資型保險單、
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如有,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聲請人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紀錄。
⒑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莊豐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