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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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2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茂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茂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馬茂棠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提供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為賭博場所,並提供麻將、骰子、搬風骰子等賭具,供人賭博以牟利。賭博方式為:每桌4名賭客輪流作莊,以新臺幣(下同)100元為底、50元為1台,賭客將麻將牌完成特定之排列組合者即胡牌,先胡牌者為贏家,放槍者為輸家,若胡牌者自摸,則其他3家均為輸家,每名賭客均作莊1次為1圈,每4圈為1闕,馬茂棠則每1闕抽取200元抽頭金,自摸者則另付50元抽頭金以牟利。嗣於104年12月22日21時許為警查獲 蘇中文羅竣謙謝麗玉陳呂美雪 等賭客在上址以上開方式賭博財物,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馬茂棠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蘇中文、羅竣謙、謝麗玉、陳呂美雪於警詢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偵查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警製查獲現場座位圖各1份、現場及查扣物照片共10張。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第268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聚眾賭博,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兼衡賭場經營時間規模、所得利益,暨兼衡其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所用之物;附表編號1所示之抽頭金,為被告所有,因犯本罪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物,分別係賭客羅竣謙、謝麗玉所有,此據被告及上開賭客一致陳明在卷,而被告所犯,並非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是亦無法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且該賭資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0年度法律座談會第16號法律問題參照)。
五、末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審酌上情,信經此偵審程序,被告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加強被告之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暨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法治教育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 官任強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抽頭金│150元│馬茂棠│├───┼──────────────┼─────┼─────┤│2│麻將│1副│馬茂棠│├───┼──────────────┼─────┼─────┤│3│搬風擲子│1顆│馬茂棠│├───┼──────────────┼─────┼─────┤│4│骰子│3顆│馬茂棠│├───┼──────────────┼─────┼─────┤│5│現金│2,000元│羅竣謙│├───┼──────────────┼─────┼─────┤│6│現金│650元│謝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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