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債權人鼎藏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吉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慶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內容有誤(誤載債務人姓名為 陳麗君 ),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