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早年因入贅前配偶 劉淑汝 ,故聲請人與劉淑汝所生子女均從母「劉」姓,然聲請人之岳父母已亡故多年,聲請人之前配偶劉淑汝亦已於90年1月20日死亡,為此請求准許變更子女乙○○之姓氏為父姓「唐」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固提有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等件為憑,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乙○○到庭表示自願改姓等語,惟聲請人僅泛稱改姓對乙○○以後在外比較好做事,且聲請人之前配偶劉淑汝已死亡,聲請人本身僅有乙○○一子云云,並未提出乙○○之姓氏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亦未能舉證證明乙○○若不改從父姓,對其有何不利,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於法不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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