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清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背包拾玖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聲沒字第1485號聲請書。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胡清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背包19件上之商標,係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證號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影本可參(見他字卷第33頁)。又扣案之背包19件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而有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乙節,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陳報之鑑定報告書、扣案物之外觀照片及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存卷可憑(見偵卷第31頁、第39頁、第41頁),堪認扣案之背包19件,確為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前開註冊商標圖樣,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聲沒字第1485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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