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勇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經查:㈠被告黃勇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2022公克,淨重0.036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4公克,驗餘量0.0349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安字第160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982號卷第147、151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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