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辛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經查:㈠被告陳辛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因認無繼續戒治必要而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89、290、291、2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及毒品編號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0.76公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109年安字第205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553號卷第203、205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0.4890公克(含1袋),淨重0.33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337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9年安字第235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794號卷第111、113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