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0至113號原告 許貴英
安靜嫻 魏鴻益 鄭以鈞 蕭博文 蕭建忠 鄭傑忠 蔡素春 劉柄緯 楊曉昇 楊翠娟 陳莉珍 陳宥馨 許淑娟 許淑英 許建中 章美珠 張淑娟 韋霖 林鳳珠 林美嬉 林秋萍 林士詮 李麗雲 李張美惠 李佳芬 呂思賢 吳倩儀 何佳駿 陸蓁 鄭凱仁 蕭昭君 劉美雲 楊榮聖 程玉蘭 游振峰 洪淑怡 林姍樺 杜以萍 李碧芳 吳亞婷 王麗雪 陳麗玉 陳惠莉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被告 蘇建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游士珺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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