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承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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