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09號、101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至明。惟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臺非字第176號判例參照),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違禁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63號裁定令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01年9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案內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搖頭丸)2包(毛重合計6.29公克),業經本院少年法庭於少年胡0然(姓名年籍詳卷)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以101年度少護字第147號裁定諭知沒收銷燬確定,有上開裁定及少年胡0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2包既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聲請人重複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相悖,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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