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宸具保人張玉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玉珠因被告許瑞宸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年刑保字第0000000
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05年12月19日花檢和甲(105執2387號)字第00
000號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場之函文、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等查明屬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前揭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江佳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