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莊詠渝 被告 劉祈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104年度偵字第3175號及104年度原訴字第59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詠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詠渝因被告劉祈薇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
000元,由聲請人繳納保證金,因被告所涉前開案件,目前已入監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第11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75號),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6月9日偵查中聲請羈押獲准後,至104年8月31日本院審理期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9號),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准予具保150,000元後,由聲請人於104年9月7日具保在案,嗣該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後撤回上訴,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嗣該案與被告所犯他案,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被告於105年5月6日入監執行,有本院104年9月7日104年刑保字第4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02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是被告既經判決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15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發還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