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杜慶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蕙娟溫國成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原告所有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路○○○巷○○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該房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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