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佑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依據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基金會得設置董事人數7至21人,聲請人欲增加其董事名額,而有修訂其捐助及組織章程之必要,經其第6屆105年度臨時董事會議完成章程之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花蓮縣政府105年12月15日府教終字第1050235867號核准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函、105年10月11日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臨時董事會議資料、簽到簿、新舊章程及其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委任狀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財團法人花蓮縣玉里鎮玉里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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