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63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游寶貞
游榮興 游正國 訴訟代理人 詹壁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游紹羲 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 游光彩 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4日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