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9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春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五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帳務明細表。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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