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莊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英傑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本案涉犯3次竊盜行為,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8月9日裁定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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