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69號聲請人 包衣岑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陳文隆 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文隆(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0年1月23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里○○鄰○○○路○○○號6樓之
8」,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