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林碧珠輔佐人即被告之子蔡銘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44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蔡林碧珠犯竊盜罪,免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所載「抹布1條」,應補充為「抹布1條(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00元)」。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林碧珠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林碧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按
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29年4月24日出生,於本案行為時(即112年3月28日)已年滿80歲,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免刑之理由:
按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刑法第61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固因一時之貪念竊取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雖屬不該;但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且之前亦無因竊盜案件為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況本件被告所竊取之物品為抹布1條,價值亦僅約100元,價值甚屬低微,固被告雖未與告訴人 陳禾星 達成和解,然被告於偵查中已表示願給付賠償金額2,000元,但告訴人竟漫天要價要求被告賠償至少2萬元(見偵查卷第13頁反面),致雙方和解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而和解未能成立,足見被告並非毫無和解的意願,本件和解未成之責實係告訴人無理要求所致。又被告現罹患失智症之體況,有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9頁),亦堪認被告之健康情形不佳。是以,本院綜合上述一切情狀,認被告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惡性亦非嚴重,且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依刑法第18條第3項、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故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免除其刑。
三、被告所竊得之抹布1條,並未扣案,本院考量本案犯罪所得的價值低微,執行沒收的成本遠高於不法利得,依據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61條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4443號被告蔡林碧珠
女8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林碧珠於民國112年3月28日17時41分許,徒步行經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見陳禾星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置於路邊,且該機車前置物箱內置有抹布1條,詎蔡林碧珠竟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抹布1條後離去。嗣經陳禾星發覺抹布遭竊,遂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禾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林碧珠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竊盜犯嫌。惟查,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禾星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明確,並有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光碟1片、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所辯,尚難採信,本件被告竊盜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本件被告行為時係滿80歲之人,請酌依刑法第63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檢察官陳錦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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