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十二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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