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105號
原   告 乙○○
            1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南投縣榮民服務處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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