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904號聲請人甲○○(台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台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99年4月21日就任,嗣呈報清算人而應於99年10月20日清算完結。惟於上開期限內,因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經國稅局核定完結,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5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4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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