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邱撫瑜 被告 馬閣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7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