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鵬旭 相對人即債務人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弘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7,05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