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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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律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明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蘇莞珍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鈞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蘇錦文彰化銀行板橋分行113年4月30日223,965元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