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志因強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柏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5、7至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6、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2月5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附表:受刑人林柏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2次)│├────────┼──────────┼──────────┼──────────┤│犯罪日期│105.10.20│106.05.15│106.02.16、106.04.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7號│第13485號│第118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106年度訴字│107年度簡字││實││第1932號│第2210號│第524、525、526號││審├──────┼──────────┼──────────┼──────────┤││判決日期│106.06.21│107.01.05│107.05.10│├─┼──────┼──────────┼──────────┼──────────┤│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106年度訴字│107年度簡字││決││第957號│第2210號│第524、525、526號││├──────┼──────────┼──────────┼──────────┤││判決│106.08.28│107.05.21│108.01.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925號│第14977號│第1848號││├──────────┴──────────┴──────────┤││編號1-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2次)││├────────┼──────────┼──────────┼──────────┤│犯罪日期│106.02.14│106.02.05、106.05.07│104.1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836號│第11836號│第26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107年度簡字│107年度上易字││實││第524、525、526號│第524、525、526號│第104號││審├──────┼──────────┼──────────┼──────────┤││判決日期│107.05.10│107.05.10│107.09.1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107年度簡字│107年度上易字││決││第524、525、526號│第524、525、526號│第104號││├──────┼──────────┼──────────┼──────────┤││判決│108.01.09│108.01.09│107.09.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48號│第1848號│第16947號││├──────────┴──────────┴──────────┤││編號1-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06.05.13│106.04.09│105.08.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823號│第13485號│第1348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實││第1059號│第616號│第616號││審├──────┼──────────┼──────────┼──────────┤││判決日期│107.10.15│107.11.21│107.11.21│├─┼──────┼──────────┼──────────┼──────────┤│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107年度上訴字│108年度台上字││決││第1059號│第616號│第3447號││├──────┼──────────┼──────────┼──────────┤││判決│107.12.26│107.11.21│108.10.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3號│第1294號│第15926號││├──────────┴──────────┼──────────┤││編號1-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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