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798號聲請人 王普生 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陳怡彤 律師相對人文 蜀萍
王婕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相對人文蜀萍、王婕向本院具狀陳報時已清楚陳明「目前定居於美國舊金山」等語,足見相對人二人於我國並無居所甚明,而聲請人固然於民事聲請狀載以「相對人文蜀萍若短暫返臺居留數天,係以聲請人之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為住所地」等語,然此部分之陳明並未提出資料相佐,實乏釋明,又聲請人所提出之戶口名簿記載僅係因相對人文蜀萍與聲請人仍具婚姻關係,而將相對人文蜀萍登記於聲請人之配偶欄,此並不足釋明相對人文蜀萍在臺居所即為聲請人戶籍地。復相對人文蜀萍於我國之戶籍址登記為「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文蜀萍、王婕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暨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各1紙在卷可稽;又相對人王婕雖經登記遷出國外,然其於我國最後住所地亦為「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此有上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佐以相對人文蜀萍、王婕經聲請人通知後具狀向本院陳報請假,其上亦是記載二人戶籍址為「臺北市○○區○○路○○巷○○○號7樓」,可徵相對人文蜀萍、王婕並未實際居住聲請人之戶籍地,從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顯非相對人文蜀萍、王婕住居所,又依卷附資料,並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就此事件並無由本院管轄之合意,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所屬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