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乙○○
3號14樓之6兼上訴訟代理人丙○○
巷7號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