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丁○○
巷42丙○○戊○○乙○○
號4樓巷42甲○○○被告台灣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真毅營造有限公司台灣機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號及同路段436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被告台灣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具有權利能力或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真毅營造有限公司及台灣機動建設有限公司之正確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四、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