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 龍峻琳 被告 龍俊全
龍俊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通知補正仍未提供分割標的之登記謄本,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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