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80號聲請人 胡玉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