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彭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彭秋琴 、 彭春杏 、 彭玲如 、 黃瑞麟 、 黃子書 、 黃子峯 、 黃鈺倫 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