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張色仔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第159-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準備書狀詳載本件全體被告正確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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