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9號原告 吳宗憲 被告 閻頌義 (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死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83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閻頌義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83號),經原告吳宗憲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之民國111年9月23日死亡,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該不受理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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