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秀瑜 、 胡文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相對人為「 溫雅晴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