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小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小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小抗字第1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給付電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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