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