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章珮珊 送達代收人 黃美珠 被告 李建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簡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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