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815號聲請人 陳竺 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宜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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