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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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 陳美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8,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