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解送臺灣臺南監獄另案執行有期徒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其已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度執更乙字第一二一號執行指揮書解送臺灣臺南監獄另案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及有期徒刑,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甲○朝乙九五執更一二一字第二六一八六號函暨函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一紙在本院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黃欣怡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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