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68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告 費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繳納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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