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3609號債權人捷鋮興業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
1債務人乙○○
2巷2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釋明乙○○僅為力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依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帳款攤還表之債務人均為力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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