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驗前淨重依序分別為壹點玖零壹公克、零點肆參陸公克,檢驗後淨重依序分別為壹點捌玖壹公克、零點肆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0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刑事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紙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依序分別為1.901公克、0.
436公克,檢驗後淨重依序分別為1.891公克、0.425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民國107年3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4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則該等扣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701號107年度聲沒字第313號被告 黃文擇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00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文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15日21時許,在臺南市楠西區某統一超商附近,以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日23時許,在同市○○區○○○路○○○號前,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合計2.88公克)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01號為不起訴處分,惟因上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因採樣檢驗,檢驗後淨重合計2.316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7年3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437號;見本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01號卷第19頁)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檢察官蘇烱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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