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淑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淑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後,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於101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7月、3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上訴後,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經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3424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4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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