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26號聲請人 王仁傑 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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