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張祐瑞 被告 林治銘 上列被告林治銘因傷害案件(105年度簡字第4303號),經原告張祐瑞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陳伯厚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