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25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王櫻樺 債務人 陳嘉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捌拾柒萬叁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3,873,819元│自100年7月8日起│自10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2.81%計算。│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