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198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朝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